鐵路專用設備行政許可企業監督檢查計劃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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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鐵設備監〔2014〕27號):2014年5月9日印發
第一條 為規范對鐵路專用設備行政許可企業監督檢查計劃的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關于“應當建立健全監督制度”的要求,國家鐵路局及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對鐵路專用設備行政許可企業履行監督檢查職責。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國家鐵路局及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對獲得行政許可的鐵路機車車輛、鐵路道岔及其轉轍設備、鐵路信號控制軟件和控制設備、鐵路通信設備、鐵路牽引供電設備的企業實施監督檢查。
第四條 對鐵路專用設備行政許可企業的監督檢查,由國家鐵路局設備監督管理司負責組織制定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和國家鐵路局裝備技術中心依據年度監督檢查計劃,負責轄區內行政許可企業的監督檢查,必要時報請國家鐵路局設備監督管理司批準后,聘請行業內的專家參加監督檢查。國家鐵路局設備監督管理司視情況參加部分監督檢查。
第五條 監督檢查的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2.《鐵路安全管理條例》;
3.《國家鐵路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4.《鐵路機車車輛設計制造維修進口許可辦法》及《鐵路機車車輛設計制造維修進口許可實施細則》;
5.《鐵路運輸基礎設備生產企業審批辦法》及《鐵路牽引供電設備生產企業審批實施細則》、《鐵路道岔設備生產企業審批實施細則》、《鐵路通信信號設備生產企業審批實施細則》。
第六條 監督檢查主要內容:
1.持續滿足取證條件情況;
2.質量管理體系有效運行情況;
3.專業技術人員情況;
4.設施、設備等生產能力情況;
5.技術管理情況;
6.產品質量情況;
7.售后服務情況;
8.法律、法規及行政許可辦法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設備監督管理司按照產品類別組織制訂鐵路機車車輛、鐵路牽引供電設備、鐵路道岔設備、鐵路通信信號設備生產企業《監督檢查手冊》。《監督檢查手冊》中應明確監督檢查各分項的具體內容,包括許可條件、技術管理、人員管理、質量管理、質量檢驗等,便于實際操作,并在實踐中逐步修改完善。
第八條 按照在許可證書五年有效期內對行政許可企業監督檢查全覆蓋的原則,結合行政許可企業產品類別、數量情況,國家鐵路局設備監督管理司于每年年初制訂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內容包括受檢企業名單、監督檢查人員組成和時間安排等。
第九條 國家鐵路局設備監督管理司對鐵路專用設備行政許可企業實行統一的編號管理,將尾號1和6、2和7、3和8、4和9、5和0分別編為一組,共5組,行政許可企業增加時,及時納入企業名錄并按順序編號。按照五年一個循環周期,每年隨機搖號確定受檢企業組號和受檢企業名單。隨機搖號時,邀請國家鐵路局紀檢監察部門和相關企業代表參加,公開透明,接受監督。
第十條 每年年初,設備監督管理司在征求各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含北京督察處)意見的基礎上,確定各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含北京督察處)對轄區內受檢企業的監督檢查時間,形成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報經國家鐵路局批準,并在國家鐵路局政府網站上予以公布。
第十一條 遇鐵路專用設備質量出現異常波動、發生缺陷產品召回、連續發生故障或發生責任鐵路交通事故時,國家鐵路局及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應及時補充監督檢查計劃。
第十二條 監督檢查時,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應告知受檢企業監督檢查的項目、內容和方法,對每個行政許可企業監督檢查的時間原則上不超過三天,監督檢查結束后應形成監督檢查總結報告,并上報國家鐵路局設備監督管理司。
第十三條 監督檢查人員應對監督檢查的內容、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情況作出記錄,由參加監督檢查的人員和受檢企業的有關人員簽字確認并歸檔。
第十四條 對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應利用信息化手段納入問題庫管理,督促企業整改。
第十五條 鐵路專用設備行政許可企業存在嚴重問題,鐵路專用設備質量不符合鐵路運營安全要求,可責令其改正,需要施行行政處罰時,按相關法律法規及《違反《鐵路安全管理條例》行政處罰實施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3〕第22號)執行。
第十六條 受檢企業對鐵路監管部門在監督檢查工作中實施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監督檢查人員要忠于職守、堅持原則、秉公執法,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輕車簡從,廉潔自律,杜絕一切不良反映。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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