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鐵綜〔2019〕21號
局屬各單位,機關各部門:
《國家鐵路局政府信息公開實施辦法》已經國家鐵路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國家鐵路局綜合司
2019年5月15日
(此件主動公開)
國家鐵路局政府信息公開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要求,結合國家鐵路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國家鐵路局在履行政府職責過程中,依據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公開相關政府信息的活動。
第三條 國家鐵路局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則,及時準確公開政府信息。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和經濟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及時發布準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四條 國家鐵路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有關規定對其所屬的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指導、監督、考核。
第二章 公開的主體和范圍
第五條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協調機制,回應公眾關切,接受社會監督。國家鐵路局成立政府信息與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作為國家鐵路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協調解決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局公開辦”),具體做好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政府信息公開的法律、法規、規章和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相關工作制度;
(二)辦理國家鐵路局的政府信息公開事宜;
(三)維護和更新國家鐵路局公開的政府信息;
(四)組織編制國家鐵路局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五)組織開展對擬公開政府信息的審查;
(六)與政府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國家鐵路局公開政府信息涉及其他機關的,主動與有關機關協商、確認,保證公開的政府信息準確一致;公開的政府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需要批準的,經批準后予以公開。
第七條 編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需及時更新。
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類、編排體系、獲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電話、傳真號碼、互聯網聯系方式等內容。
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稱、內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內容。
第八條 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政府信息,以及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第九條 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后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但是,第三方同意公開或者國家鐵路局認為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予以公開。
第十條 內部事務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內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開。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信息以及行政執法案卷信息,不予公開。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上述信息應當公開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對不能確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開的,應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第三章 主動公開
第十二條 主動公開的方式:
(一)公告、公報;
(二)政府網站或互聯網政務媒體;
(三)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途徑予以公開。
第十三條 對涉及公眾利益調整、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者需要公眾參與決策的政府信息,國家鐵路局應該主動公開。
第十四條 應該依照本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主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一)鐵路行業監督管理的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二)職能、機構設置、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方式、負責人姓名;
(三)參與的鐵路行業發展規劃信息;
(四)鐵路行業統計信息;
(五)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程序以及辦理結果;
(六)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行政處罰決定;
(七)財政預算、決算信息;
(八)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其依據、標準;
(九)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
(十)鐵路重大建設項目的監管信息;
(十一)鐵路安全生產、客貨運輸、工程質量、設備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
(十二)相關鐵路交通事故調查處理情況;
(十三)公務員招考的職位、名額、報考條件等事項以及錄用結果;
(十四)依法應當主動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五條 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章 依申請公開
第十六條 除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國家鐵路局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采用書面形式向局公開辦提出申請,采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局公開辦代為填寫。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聯系方式;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名稱、文號或者便于查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獲取信息的方式、途徑。
第十七條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內容不明確的,局公開辦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說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答復期限自局公開辦收到補正的申請之日起計算。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局公開辦不再處理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第十八條 國家鐵路局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時間,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申請人當面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提交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二)申請人以郵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國家鐵路局簽收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以平常信函或局公開辦自動傳真等無需簽收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局公開辦于收到申請的當日與申請人確認,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三)申請人通過在線申請渠道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收到局公開辦確認受理短信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第十九條 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公開會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局公開辦將書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見的,由局公開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決定是否公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開。國家鐵路局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予以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告知第三方。
第二十條 局公開辦統一受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場予以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根據申請公開的內容轉交局內相關部門單位辦理,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局公開辦應及時告知申請人,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20個工作日。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因涉及第三方權益需征求第三方意見的,征求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
第二十一條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由國家鐵路局牽頭與其他行政機關共同制作的,在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后需征求相關行政機關的意見,被征求意見機關應自收到征求意見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逾期未提出意見的視為同意公開。
第二十二條 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范圍,經局公開辦同意,可以要求申請人說明理由。局公開辦認為申請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請人不予處理;認為申請理由合理,但無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期限內答復申請人的,可以確定延遲答復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三條 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國家鐵路局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復:
(一)所申請公開信息屬于已經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
(二)所申請公開信息可以公開的,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和時間;
(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決定不予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并說明理由;
(四)經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請公開信息不屬于國家鐵路局負責公開的,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
(六)已就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復、申請人重復申請公開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請人不予重復處理;
(七)所申請公開信息屬于工商、不動產登記資料等信息,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信息的獲取有特別規定的,告知申請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申請公開的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或者不屬于政府信息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并對不予公開的內容說明理由。
第二十五條 向申請人提供的信息,應當是國家鐵路局已制作或者獲取的政府信息,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能夠作區分處理的外,需要對現有政府信息進行加工、分析的,可以不予提供。
第二十六條 申請人以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形式進行信訪、投訴、舉報等活動,應當告知申請人不作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處理并可以告知通過相應渠道提出。
第二十七條 申請人提出的申請內容為要求提供政府公報、報刊、書籍等公開出版物的,告知其獲取的途徑。
第二十八條 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根據申請人的要求以及政府信息保存的實際情況,確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體形式;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載體安全或者公開成本過高的,可以通過電子數據以及其他適當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請人查閱、抄錄相關政府信息。
第二十九條 申請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費用。但是,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范圍的,按照國家規定收取信息處理費。
第三十條 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閱讀困難或視聽障礙的,應當為其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三十一條 多個申請人就相同政府信息向國家鐵路局提出公開申請,且該政府信息屬于可以公開的,可以納入主動公開范圍。
第三十二條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登記、審核、辦理、答復、歸檔的工作制度,加強工作規范。
第五章 監督和保障
第三十三條 國家鐵路局接受國務院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的日常指導、監督檢查和考核評議。
局公開辦應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國務院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提交國家鐵路局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國家鐵路局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向國務院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投訴、舉報,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局公開辦應依法認真配合處理和應訴。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局公開辦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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